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文献是指记录知识的一切载体,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阅读本、音像制品等。
第二条 读者遗失文献,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建议购买相同版本文献,加收文献加工费5.00元/册。如办理赔偿时超过文献借阅期限,在赔偿文献的同时还需缴纳超期违约金。
第三条 遗失或污损文献又无法买到相同版本者,按该文献的保藏价值赔偿:馆藏1册的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馆藏2册的图书按原价4倍赔偿;馆藏3册及以上的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1989年及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倍赔偿;多卷书只有总价的,丢失其中1册,书价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再按以上标准赔偿;期刊,遗失其中1期,按全年价的3倍赔偿。不能赔偿完全相同的同版本原版光盘者,每张光盘按所附图书价格赔偿,有标价的光盘按原价的3倍赔偿,对于成套光盘则按整套价格的3倍赔偿。
第四条 涂抹、勾画、批注、作答案,轻者按5.00元/页赔偿处理;勾画严重或勾画超过5页以及撕页的,应赔偿相同版本文献,无法赔偿相同版本者,按遗失书刊处理。读者缴费赔偿后又找回原文献,图书馆不再收回原文献。
第五条 未办手续将馆藏文献带出室外、撕页或剪割文献者,一律按偷窃文献处理,造成馆藏文献财产损失的按原价20倍赔偿,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