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图书馆借阅证使用规则

第一条 本校教职工和全日制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校园卡,图书馆统一开通借阅权限后可作为借阅证在图书馆借书和阅览。
第二条 非全日制学生则需通过相关部门办理校园卡后经图书馆批准后方可开通借阅权限。
第三条 红蓝公司员工由红蓝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凭红蓝公司介绍信及押金单集中到图书馆开通借阅权限,每人 100 元的押金由红蓝公司收存,待离职时退还。借阅图书合计金额不超过200 元。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离职的员工,红蓝公司应及时了解其图书借阅情况,如发现有未还图书,由红蓝公司追还或赔偿。
第四条 校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在我校原毕业学院、系别、专业、年级、现在工作单位全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由该校友原所在学院第一负责人签字担保,加盖部门公章。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财务处交 500 元押金后,凭相关资料到图书馆开通借阅权限。借阅图书合计金额不超过 500 元。校友读者退证时凭图书馆办公室签署的证明及交款收据全额退押金。如未能清还所借图书,则从押金中扣除。
第五条 本校协作单位人员由校内合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凭部门第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学校财务处交每人 500 元押金后,凭相关资料到图书馆二楼大厅服务台办理开通借阅权限。借阅图书合计金额不超过 500 元。本校协作单位人员的退证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凭图书馆办公室签署的证明及交款收据全额退押金。如未能清还所借图书,则从押金中扣除。
第六条 校园卡如有遗失,应立即挂失并到办卡中心补办,补办新卡后原卡自动作废。校园卡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该卡所有人负责。
第七条 读者离校前,应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图书馆。如有超期、欠费、图书遗失等情况,须按章赔偿。再办理离校手续,借阅权限功能注销。
第八条 校园卡只限本人使用,禁止转借他人。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卡,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予以停止借阅权限 3 个月;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