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图书馆借阅规则

第一条 读者须凭本人校园卡借阅本馆的图书资料。使用他人校园卡借阅者,双方停止借阅权限3个月,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 读者借阅册数和借阅期限规定如下:

全日制学生借书册数无上限,借期30天;

教职工借书册数无上限,借期90天;

非全日制学生、校友及本校协作单位人员限借5册,借期90天;

红蓝公司职工限借3册,借期30天。
第三条 图书超期前如需继续使用,读者可办理续借手续。已被其他读者预约或已超期的图书不得续借,符合续借条件最多可续借5次。续借手续可自行在网上办理,也可持证或持续借的图书到图书馆办理。续借周期和原借阅周期相同,从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借还图书须在服务台或自助借还书机办理借还手续。读者借阅图书时请当场检查图书是否有破损、勾画、缺页等,若有污损须当面告知借书处的工作人员,以便在污损处加盖印章,避免还书时被要求赔偿。
第五条 借出的图书须按期归还,超期者每日违约金为0.10元/册(管理系统自动统计)。寒暑假期间内到期的图书,从学生报到之日起14天内还回免除违约金,否则,从实际到期日开始计算超期违约金(不减去放假天数)。凡有超期、欠款图书,管理系统自动停止借书。
第六条 特藏、光盘、期刊、报纸一律不外借。如需复印,可利用馆内的自助复印机复印。
第七条 未经图书馆同意或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文献带出者,除追回文献外,还将记录读者信息,予以停止借阅权限3个月。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读者对所借阅文献应爱护使用、妥善保管,如造成严重污损、缺页、遗失等情况,将按章赔偿。
第九条 为了保护各类文献资源的知识产权,也为了保证广大合法用户的正当权益,读者要自觉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和复制图书馆文献资源。不得将所获得的文献资源用于任何营利活动,对于引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违规者,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